Article 24

In force

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学校应当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指导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致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基础研究和筛查评估、诊断、预防、干预等应用研究。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