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纳入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对教职员工相关知识培训,指定专人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指导教职员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丰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形式,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法治宣讲、警示教育、法治实践等活动,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法治教育、预防犯罪教育,提高普法实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法治教育,提供法治实践教育资源,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开发法治教育课程。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