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规则意识和是非观念,养成良好品行。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相关知识,与未成年人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交流,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规律,对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和疏导;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根据需要送其就医,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主动接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监护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教育未成年子女、预防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