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见义勇为工作列入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税务、司法行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