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由责任人、加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加害人,或者不能确定责任人、加害人以及责任人、加害人无力支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承担:
(一)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二)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三)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的费用,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中支付。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