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政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合同约定的运行维护主体负责;

(四)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五)主体工程未完成移交的海绵城市设施,其运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