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用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在探索创新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确定的发展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予以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