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梳理本领域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编制并公布年度行政检查计划。除涉及违法犯罪、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情形外,其他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检查计划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一次进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消防等领域联合执法、综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