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府采购活动的智能化和精准化管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设定与采购合同履行无关、超出采购项目实际需要的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其他形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