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二)擅自调整、变更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三)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指定、委派、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五)妨碍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