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此前确定的差额数,确定另行选举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不重新进行登记。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