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采取每户派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当同时张榜公布户的代表或者新一届居民代表名单;有条件的应当同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公布上述相关名单。
选举日因故推迟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户的代表或者新一届居民代表名单重新核实并公布。
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户的代表或者新一届居民代表名单的变动情况,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