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罚款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四)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义务的;
(六)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