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之间相互通报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理城市区域内违法搭建、破坏市容环境等行为,定期公布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况。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保证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