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城市公共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饮料罐、口香糖、烟头、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或者抛撒其他物品;

(三)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河道、沟渠等公共区域倾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他污物;

(四)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物品;

(五)在指定的场所、器具外进行祭祀活动;

(六)张贴、喷涂、散发各类小广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