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因工程建设、维护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并按要求在作业范围安全距离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昼夜警示标志。占用期满或者竣工后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因紧急抢险、抢修等原因,未能事先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开始挖掘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