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应当使用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或者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并登记其来源。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