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许可制度。

新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后,按照程序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畜牧兽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征求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对符合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选址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理由。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取得新建同意批复后,应当及时开工建设。未及时开工建设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发出开工建设提醒函,逾期不建设且无正当理由的,设区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取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同意批复。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