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四)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财政保障,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六)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七)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