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四)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财政保障,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六)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七)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