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

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场所,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健康筛查、咨询辅导与早期干预服务,预防和解决未成年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发现未成年学生出现严重心理危机时,学校应当立即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助送至相关专业机构诊治,并在教育、公安等部门指导下做好处置工作。

学校开展心理辅导应当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在未成年学生知情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遵循保密原则,保护未成年学生隐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