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做出记录;

(四)根据需要开展技术监测、检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全过程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