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应当考虑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需要,并征求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派出机构的意见。
设置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台址布局规划应当符合资源共享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具备兼容条件的无线电台(站)站址,应当共享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