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组织、协调、指导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的具体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国资、市场监管、税务、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金融有关工作。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责的机构,统称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