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报告的事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说明正当理由的,由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有关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