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渝机构采取下列措施,构建具有区域辐射力的金融市场体系: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开展投融资,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二)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上市孵化培育、股权登记托管以及挂牌交易等业务,建设专精特新专板;

(三)支持开展担保、不良资产处置、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领域的跨区域合作;

(四)支持保险业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开展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

(五)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息共享整合;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