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地方金融组织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一)严重流动性困难;

(二)重大待决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三)重大负面舆情;

(四)群体性事件;

(五)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刑事立案侦查、接受监察调查;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收到地方金融组织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风险研判、评估,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