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等,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