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地方金融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一)合并、分立;

(二)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五)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地方金融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三)增加注册资本;

(四)变更持有不足百分之五股权的股东;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对前两款规定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