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7

In force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

国家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之前已交付使用的物业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公共收益应当优先补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转移。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