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及消防救援、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共同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