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由全体业主共有,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和位置,也不得占用、转让、抵押。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且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标准配置。业主委员会用房占物业服务用房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且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具备水、电、网络、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条件的房屋。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标准层二楼。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核定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时,不得将物业服务用房纳入可销售范围。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与所在楼栋同时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