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服务的物业服务人任职;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服务的物业服务人的出资人;

(四)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