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互联网方式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

(一)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提议;

(二)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需要业主大会决定;

(三)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书面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对已公示会议议题以外的议题进行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