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三)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

(四)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选举、更换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任期、职责、工作规则;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