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2
In force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不公示其营业执照、信用信息和服务咨询投诉电话,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布其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不公示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不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或者水、电等公共能耗情况,或者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