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的维护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六)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七)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向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