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业主或者经营管理者(以下统称民宿经营者)参与接待,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民居、宅院、客栈、驿站、庄园、山庄等。
在城镇住宅小区建筑物超过4层的住宅内开设的住宿设施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民宿。
洱海海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以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民宿建筑层高、建筑风貌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洱海保护等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涉及文物保护利用的,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