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