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体现当地建筑特色,尽可能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材料,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核心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与核心保护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三)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与建设控制区风貌、特色相协调,不得破坏田园风光、山形水势等传统农耕文化格局和自然生态环境。

核心保护区内不符合保护规划,影响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产权人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进行整治或者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