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场地巡视检查,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应当立即制止并责成施工作业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