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
(二)将依法取得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