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屠宰场所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屠宰场所或者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屠宰场所有前款行为的,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