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屠宰场所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客观原因难以提前报告的,不得晚于歇业、停业次日报告。

屠宰场所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复产前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向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同意复产的决定;不同意复产的,应当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