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造成清东陵陵区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严重破坏的;
(三)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四)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五)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