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37In force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具备监护能力却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公安机关、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