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有益其身心健康的监督管理措施,开展思想、法治、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二)协调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为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创业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指导;
(三)督促、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四)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的必要措施。
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实行分类管理,采取与其身心发育相适应的矫治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