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未成年人有法律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等行为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