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含电子烟)、饮酒;

(二)非医疗目的滥用药物;

(三)多次旷课、逃学;

(四)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五)沉迷网络;

(六)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七)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八)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九)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十)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