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或者长期分居的,应当相互配合做好未成年子女的预防犯罪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教育义务:
(一)树立优良家风,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是非观念,教育未成年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三)与未成年人保持沟通、交流,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规律,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
(四)配合教育部门、学校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开展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主动参与学校等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学生欺凌防控等工作;
(五)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阅读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网络信息,监督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和内容,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