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电子商务运营体系,优化物流网络布局,培育壮大边境地区电子商务市场,提升边境地区物流服务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